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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制权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控制权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提出的在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间之内,在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控制权人享有的指示承运人中止运输、变更交货地点或者变更收货人的权利。按照民法基本理论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控制权在权利属性上应属形成权,它的行使直接导致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的规定,控制权是非强制性的、为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权利的行使条件、期间和方式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尽管中国《海商法》对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为抵押船舶投保没有限制,但各自对抵押船舶的保险利益的范围需要明确.针对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抵押权人约定为第一受益人的现象,需要界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当保险人依据抵押船舶保险合同赔付后,其可否对抵押人或者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取决于代位权的基础是抵押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相似文献   
3.
受益人在财产保险新型险种中的出现日益增多,但是中国《保险法》仅在人身保险中确定了受益人制度,对财产保险中能否存在受益人以及其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行为,符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人受益人获得合同项下独立的固有的保险受益权,应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鉴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应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其予以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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