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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隐私权的目的是保护隐私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自身并不足以成为宪法隐私权的目的."个人自治"并非宪法隐私权追求的唯一目标.宪法隐私权还必须兼顾诸如人格发展、人际交往、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价值.宪法隐私权并非具有单一目的的"强硬意义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具有多元目的、且广受限制的开放性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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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维尔政治思想的问题意识可被概括为"托克维尔问题",包括"民主铁律"、"自由至上"、"结合难题"三个层次.时至今日,这三个层次都未得到充分的认知与妥善的解决.托克维尔本人对"文学政治"的批判及其方法立场提示我们"托克维尔问题"不可能通过理论构造得到妥善解决,但它为现代政治提供了一个全面的评判标准.我们必须更加认真和全面地评估托克维尔思想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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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刚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5):74-80
本文认为,康德的法权概念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理解。只有遵循康德哲学的体系构造, 才能准确把握其法权概念的性质和作用,进而恰如其分地评判康德法权论形而上学的意义和价值。静 态地看,法权概念是法权论形而上学知识的基础和来源。动态地看,法权概念的阐明进程就是法权论 形而上学的构建过程。康德的法权概念是受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严格限定的,任何偏离此种限定对法权 概念的评判与运用都是没有根据的。在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中,以自由实践和道德义务为要旨的康德 式的法权概念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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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权利以赢得死的尊严为其目标。然而,法律实践中“死的权利”却往往只能带来挫败与羞辱。“黛恩案”说明在现代法权系统内,“死的权利”不仅难于实现,而且从根本上与死的尊严相悖。这根源于“自由意志化”和“尊严权利化”的双重作用。只有突破“意志论”自由观和消极权利观的制约,安乐死方有可能赢得法律上的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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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基于理性和自由的立场赋予哲学高于法学的地位。出于对法学道德化和简化理解,康德没有认真面对法学的复杂性。他只关心作为义务学说的法权论的形而上学的建立,而忽视了一般法哲学的构建。康德的立场导致其法律思想对法学的直接影响非常有限。但其基于义务的结构特性对今天法哲学的构建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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