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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的伦理思想是时代的产物,基本上是维护传统的道德观念,核心是“礼”,但管仲所维护的“礼”已与传统的“周礼”相去甚远;“仁”是春秋时期的新道德观念,虽然不能肯定管仲一定提出过“仁”的概念,但其思想中的人本主义精神却为“仁”的发展作出了伟大的贡献;管仲对伦理学最大的贡献是他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道德基础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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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是一种国际立法惯例,在我国罢工还不是一种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劳动纠纷和罢工事件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笔者认为,以前将罢工权归属于政治权利的观念是错误的,它的实质是经济权利;罢工权立法不仅能保障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同时也能限制罢工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罢工权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是反对立法的理由而是要攻克的难题。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设立罢工权事实上已成为理论界与立法界面临的课题,迫切需要转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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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亚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1):20-23
在法律理论的研究中 ,存在着许多困惑 ,论战、比较不在同一层面上进行 ,低层次的范畴用以评判高层次的范畴等等 ,这一切都缘于我们对法律现象有三层面的事实认识不足。本文通过对法律现象三层面 :理想法、文本法、执行中的法的分析 ,阐述了各层面法律现象的本质特征 ,立足点和价值标准 ,地位和作用以及三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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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是管仲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它的提出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修旧法”的核心内容是“尊王”,而“择其善者而业用之”的目的则是“图霸”。管仲在旧制度中寻求突破,而他成功的改革则成为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的滥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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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亚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4):19-22
我国《继承法》对继父母子关系的规定极为简略,以事实扶养关系的形成作为法律调整的前提。继父母子女身份的认定上应考虑生父母的"同居伙伴";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的确认上应考虑扶养行为的质和量以及继父母的主观意志等因素;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中应设定有限制的法定权利义务;法律应协调生父母、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以期对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理论和规定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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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亚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3):44-48
本文阐述了如何围绕提高学生对法律的兴趣,营造学法的氛围,增强学生的角色压力和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意识而进行的一系列教学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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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亚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30-34
我国法律关于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采用不变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这有许多弊端 ,主要是这样的规定会导致许多不能归咎于当事人过错的原因使期间届满 ,却要当事人承受权利消灭的不利后果。如果建立以保护当事人救济权的实现为宗旨的民事申请执行时效制度 ,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弊端。本文就时效制度与除斥期间的异同、建立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建立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具体构想和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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