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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选择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有关国际法文件和各主要国家对此普遍作了明确的立法规定。针对我国立法上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阙如,有必要赋予被告人以实质性的简易程序启动权以及程序启动后的变更请求权,并确立案情知悉权、获得律师辩护权等为相应的保障机制。有利于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真正实现,符合以权利制约权力、人权保障等现代诉讼基本理念。也有利于与世界简易程序选择权立法趋势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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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精神,促使中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以日本的立法为借鉴,从偏重调解的文化成因开始考察,分析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力求法院调解制度能够在既将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获得重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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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汉财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73-77
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被国际法文件确认为一项保障人权最低限度标准,该项权利直接来源于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也符合诉讼效益的现代理念。被告人选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简易程序启动上的选择权和启动后的变更请求权,此项权利的落实须以被告人事先案情知悉权和能够获得充分的律师辩护为保障机制。针对现行立法上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阙如,转变观念,从立法上明确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水平,有利于简易程序功能的切实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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