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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与其他传统民事证据相比,法官在认定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时往往带有更多的不确定性,采信率不高、判断标准不统一等司法困境已经严重制约了民事电子证据用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之功能的发挥。该司法困境的形成是民事电子证据自身的专业性和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认知的差异性双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解决之道在于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制约,这与民事电子证据之体系定案的应有之义——“客观的印证”是相契合的。具体进路在于通过量化民事电子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构建起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数值权重,为法官的认定活动提供直观的数字化参考。概率统计中的贝叶斯定理是一种科学的量化方法,其基于人们所具有的知识,用概率来度量人们对一个不确定事件的真实性的相信程度。但是,人们要用工具理性和司法公正的眼光去看待它在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中的运用,以避免自由心证之证明制度的丧失以及算法偏差影响客观化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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