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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学者们在划分民事诉讼模式这一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本文提出应将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作为划分民事诉讼模式的依据,进而将诉讼模式划分为三种类型。同时,通过三种诉讼主体结构模型的提出,本文试图对诉讼模式理论与诉讼主体结构理论予以整合。  相似文献   
2.
环境损害案件呈现出公益与私益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特征,在此情形下同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将不可避免,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证据证明等方面存在共通性,这一共通性可在避免矛盾裁判、提升诉讼效率、实现攻防平衡等方面发挥重要程序功能。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共通性方面存在缺陷,有必要在今后的修正与完善中对该缺陷予以修复,以有效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二者间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3.
作为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在具体实施中,并没有对其与其他权力在行使主体方面予以角色分离。权力行使主体的角色混同产生了消极后果,并导致人们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运作方式的批评与质疑。未来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部门应当独立设置,由其单独行使法律监督权力。法律监督主体的独立化有正当性基础,其实现需要做到三个"相对分离"。  相似文献   
4.
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负有提供针对性公共服务之义务的组织为了缓解物资短缺,直接向社会公开募捐物资的行为虽然在法解释论方面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在法政策方面,相关公共服务组织有条件地在应急情况下公开募捐,符合相关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实质价值追求。赋予公共服务组织在应急情况下的公开募捐中更多的主动性,并在立法层面改进各类公共服务组织与慈善组织的合作关系有现实需求。在突发公共事件背景下,"与慈善组织的国家功能和社会功能衔接""限制募捐目的与标的""分段受赠"的原则有利于赋予相关组织有限的公开募捐资格,并在事前许可与备案、事中启动与反馈、全程监督三个方面进行专门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三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代理律师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而法院则对当事人取证行为予以阐明和指导,并可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双重内涵,其中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协作更具有实质意义。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所负协作义务的法理依据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的深层依据则在于诉讼各方主体所负的"诉讼协力义务"。诉讼模式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为各主体在证据收集领域的"诉讼协力义务"奠定了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6.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确立对于提升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以及保证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在借鉴大陆法系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该项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相较大陆法系有关立法例,中国对于该项制度的设计还存有缺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仅将当事人纳入了文书提出义务主体的范围,而忽略了对诉讼外第三人的考量.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关于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的立法经验,以对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主体范围进行必要的扩展,从而尽快在中国确立案外第三人的文书提出义务.  相似文献   
7.
劳务派遣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务派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有其特定的社会因素,但该制度在我国却没有获得良性发展。反而呈现出诸多乱象。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且未得到严格的执行。要真正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需要立法与司法机构共同发挥作用。此外。法律之外的社会规制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吴如巧  宋东  向治冰 《探求》2015,(6):64-71
"司法去行政化"是此次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法官会议制度"的设立与实施,所追求的恰恰是法院的"去行政化"。本文透过对珠海横琴法院和重庆法院系统"法官会议制度"两种不同实践方式的观察,指出了我国法院在实现"去行政化"方面所面临的种种困境。这些困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法院内部结构的官僚化,二是我国法官主体地位的缺失。要破解前述困境,实现我国法院的"去行政化",应在如下方面加以努力:一是要实现司法裁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的分离;二是要对法官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在此基础上建立法官的任职保障机制,与此同时,要严格限定法院内部行政权力的边界。  相似文献   
9.
研究范式是特定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理论等研究模型的统称,各范式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研究方法。目前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研究范式可以归为两类:一是基于裁判者视角的规范法学研究范式,主要以法教义学和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二是基于立法者视角的社科法学研究范式,具体分为法律政治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和法律认知科学等,其中以实证研究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这与罗马神雅努斯的两面形象正相契合。面对新时代“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话语体系”的建构问题,必须在这两类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进行第三种范式的探索和尝试,即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研究方法的结合互补,唯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才能摆脱困局。  相似文献   
10.
无过错女性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案件性质以及立法规定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无过错女性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困难。破解无过错女性“举证难”之问题,除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在该类案件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且在特定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之外,私人侦探的调查取证亦是解决该问题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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