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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学界、司法界普遍认同的罪数判断标准。但事实上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按照犯罪构成应该具有的要件来判断“一罪还是数罪”,在理论及实践上造成了很多困惑。本文从分析造成困惑的原因出发,提出了按照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个数判断罪数的观点,主张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是数罪而非一罪。  相似文献   
2.
论犯罪结果的构成要件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在"自然意义"和"价值意义"上使用犯罪结果概念.但在犯罪构成语境下,犯罪结果只能是犯罪行为作用于体现刑法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刑法禁止改变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变化现象,是自然意义上的犯罪结果,是一种逻辑结果.犯罪构成中需要这种逻辑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需要它和犯罪对象一起来说明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从而揭示出行为的社会属性.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相似文献   
3.
吴念胜 《兰州学刊》2012,(8):181-184
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严格责任原则被引入环境刑法。但主观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采用严格责任惩罚环境犯罪明显违背"无犯意则无犯人"的基本原则,事实上也不一定能有效地遏制环境的恶化,反而会限制人们的自由、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不利于丰富和发展公民的基本人权,甚至可能引发人们对法及司法的信任危机。我国不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处罚环境犯罪。  相似文献   
4.
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在此状态下充足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理论界为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每种观点均有缺陷。本文试图从行为概念出发,解释原因自由行为,阐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5.
吴念胜  廖瑜 《兰州学刊》2011,(11):217-219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我国的一项司法政策。现代法治要求法律适用应以不断丰富、发展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内容为目标,绝不能将法与理对立起来,绝不能对法律做出根本背离社会绝大多数人所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的解释。社会基本伦理是判断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依据,司法人员只有以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常识、常理、常情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才可能真正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犯罪构成究竟是一种法律的规定,还是一种理论上的学说?本文通过对犯罪构成概念的产生、发展、犯罪构成的功能、刑法条文对构成要件的规定现状等问题的分析,认为犯罪构成是法律人依据人们认同的基本道理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分析的结果,它既具有理论属性,又具有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7.
关于犯罪客体要件内涵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理论界就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争鸣已久。犯罪构成的基本功能就是为法官认定犯罪提供一种理论和法律模型。它不但要能区分罪与非罪,还必须区分此罪与彼罪,必须揭示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由于事物的本质是内在的、隐蔽的方面,它不能自己展现自己,必须通过现象来体现。这就决定了犯罪构成只能是现象形态的东西,它的各个要件也必须是客观的,能直接被人把握的行为特征。因此,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只能是能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揭示不同犯罪行为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犯罪客体要件是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角度揭示具体犯罪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  相似文献   
8.
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立法、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与人民群众心相通、理相同、情相连的过程,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的指导。“常识、常理、常情”是人类社会长期积淀下来的人与人相处的、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道理、行为准则。“常识、常理、常情”既是一种法治观,也是一种指导培养法学人才基本方向的法学教育观。坚持“常识、常理、常情”的教育观,法学高等教育才能培养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人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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