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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现行一人公司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限制缺陷问题,以立法限制为视角,分析了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立法限制的缺陷,通过分析提出建议:要促进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要从细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取消对自然人股东转投资行为的限制、降低注册资本、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以期实现一人公司中股东单一与有限责任的良性结合。  相似文献   
2.
由于刑法自身的滞后性与谦抑性,至今没有对一人公司犯罪主体问题进行过系统的探讨.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建立在传统<公司法>社团性理论及法人人格独立的基础上,而一人公司的设立本身就是对传统<公司法>社团性理论的突破.因此,自然人一人公司因单一股东而无法区分和体现单位意志及法人一人公司出现人格混同时,基于我国单位犯罪之立法目的及规制功能,从弘扬刑法的独立价值出发,应否定其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3.
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实行严格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与该法所倡导的鼓励投资兴业的立法理念相矛盾。基于对我国公司法上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非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屏障之反思,认为现行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将会形同虚设,应建立公司资产信用的新理念,建立基本储备金制度,改革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而适用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在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之外寻求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英美等国采用判例法形式将公司人格否认之诉适用于个案,而我国则以成文法的形式将这一规则引入,因过于原则、抽象,存有制定法的固有缺陷,在实务上难以操作.同时,很容易造成法官滥施人格否认之裁判及债权人滥诉.为弥补该缺陷,应明确该诉之诉讼时间、证明责任及法官裁判案件的适用要件,同时发挥司法解释及案例指导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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