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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骏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7-53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55条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对法律询问做出答复的权力。在某些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该种答复作为审判的依据被人民法院所适用。法律询问答复不是立法解释,亦非类似司法解释的具体应用解释,不具有作为有权的审判依据的效力。法律询问答复在普遍适用性、强制适用等方面仍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其作为规范的效力如何有待讨论。法律询问答复制度的存在反映实践工作的需求,需要对相应规范进一步地明确和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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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骏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51-55
我国《立法法》的第12、24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相关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立法2f-作中最重要的事前审查,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邵立法提案的命运。大会主席团与委员长会议作为服务性的辅助机构,有权进行审查,但其权限仪限于辅助性的形式审查。列入会议议程制度造成的不同程序,并束违背平等原则,不能将代表提案权弱化归咎于此。对于那些束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的处理应找到合法合理的新途径,将其作为废案或转化为代表建议都是不科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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