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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樨平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140-145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所依据的理论有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二者以保护商标的不同功能为基础,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区间。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没有区分二者的不同有关。混淆保护以混淆可能性来要求商标驰名度,所以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驰名要求,依据混淆理论所获得的驰名商标权利不具有绝对排他的属性。淡化保护对商标驰名度有较高较确定的要求,一般来说,只有在全国范围内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才能享受淡化保护,淡化保护下的驰名商标具有绝对权的性质。只有区分两种保护的不同并明确其适用条件才能理顺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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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樨平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18-21
个人合伙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个人合伙是全体合伙人聚合对外的外在表征,合伙与全体合伙人存在人格上的混同,以合伙名义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与此相适应,在民事诉讼中,个人合伙是形式上的诉讼当事人,而实质上的诉讼当事人则为全体合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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