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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今后对刑法的修改完善应以修正案为主要方式。鉴于社会管理深化、经济发展快速所致的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变化频繁,若将所有的新型犯罪都规定在刑法中,往往会产生刑法频繁变动或刑法规定滞后的后果。因此,附属刑法也可规定相关犯罪。概述式立法表述过于模糊,立法实践中应有所节制。单行刑法因其弊端较多,立法实践应予摒弃。判例法囿于其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现实国情限制,不能成为我国刑法的渊源,但应充分发挥刑事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2.
李希慧  姚龙兵 《江淮论坛》2010,(1):90-95,100
逃避商检罪是适应我国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的形势需要而设定的一种行政犯罪。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通过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所维护的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而不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制度;现行法律对本罪的罪状表述不完善;对单位逃避法检的,是否认定为单位犯罪,要具体分析;法定刑的设置不明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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