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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布政司掌一省之政,主管民事,既往研究对于明代布政司在司法中的作用鲜有关注。通过《四川地方司法档案》这一目前仅见的明代地方司法档案,可以发现明代布政司在立案、审问以及详谳等司法过程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明初设计的省级司法格局中,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均有自己的位置和职掌,省级司法没有、也不可能全部归属按察司,布政司在司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百姓告诉相对自由,案件司法权相对开放,在追求公正无枉的目标下,布政司、按察司与都司在司法中的协调与牵制明显。本文从讨论布政司在司法中的作用出发,分析和展示明初的地方司法格局;并以此视角,重新审视明初地方最高机构,即都、布、按三司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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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琳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1)
“诸法合体”是人们冠诸《唐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它认为:《唐律》“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括民事、婚姻、继承以及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此说流行中外,影响极大,被学界肯定为《唐律》(扩而大之是封建的“中华法系”)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作为一部刑法典,《唐律》规定的只有刑事法律规范,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将民事、婚姻、行政、诉讼等法律规范“合为一体”这种内容范围及形式结构方面的落后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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