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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信技术越发达,用户隐私越容易受到侵犯.从精准定位到数据泄露,从定向广告到用户画像,电信技术将人"透明化".因此,保护用户隐私权、保护用户安定生活的权利,成为电信法立法者坚持的原则.然而,这种坚持被不断升级的电信技术打破.在立法对技术望尘莫及时,法官用司法解释弥补法律的短板.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判决Gadelhak v.AT&T Services,Inc.案,就消费者起诉AT&T电话自动拨号系统侵扰案作出判决,对《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作了司法解释:为豁免智能手机的自动拨号和自动发送短信功能,法官不得不豁免同样使用存储号码自动发送短信的被告.以"立法者原意"之名的司法解释故意曲解了立法者原意,这彰显了司法解释的工具性.  相似文献   
2.
当人类将行为地点从现实空间搬迁到信息空间后,建构在物理时空中的文化习惯不得不随之改变,行为规范也需要做相应改变。研究信息空间的法律特征对建立虚拟规范至关重要。与信息空间是现实空间的映射一样,社会管制映射到网络上就是信息控制。从与传统空间法律关系的区别来研究信息空间法律关系的特征,为信息空间管制奠定了基础。信息空间的三个主要法律特征是:法律主体的去中心化、法律关系的虚拟化、信息财产权的阶层化和多样化。与这三个特征对应,在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时应当考虑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完善信息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信息普遍服务制度。  相似文献   
3.
网络传播行为按照时间顺序依次可以分解为 :数字化、上载、传输、下载、浏览等多个过程。版权的板块式保护适合于分类行为时代 ,其保护作品新的使用方式的做法是 :采取按时间拆分、再把拆分后的子过程归类于版权法中已有的权利范畴 ,使用已有的权利组合保护新的使用方式。数字时代作品的使用表现为地域、时间和行为的模糊化。面对作品使用方式的复合化和模糊化 ,板块式版权保护已不具有司法的经济性 ,应建立版权的集成保护 ,即不再采取拆分加归类的保护方式 ,而是为包含数个子过程的使用方式确立一个集成的权利 ,如网络传播权  相似文献   
4.
5.
比特币的诞生给货币的发行、流通带来了新的理念,其去中心化、完全电子化的特点也是对当前货币体系的一种挑战。比特币理论上具备了货币的一切特点,只要法律认可,就能成为真正合法流通的货币。现实中使用比特币,面临着法律地位和信用缺失、取证和补救困难、管辖冲突等法律问题。只有加快立法、建立统一纠纷解决机制、加速建立信用体系、加强监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6.
论电信法的现状、概念和研究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电信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并未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重要电信资源的分配仍然采用计划经济下的指定方式。在此背景下,电信法学研究滞后,电信法论文和著作不仅大多借用规制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和语境,而且赘述网络法、信息法、电子商务法作为研究重点的网络侵权、数据保护、信息安全等内容,较少涉及电信法的内核。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没有理清电信法的内涵和外延,并采用了非法学的研究进路。电信法研究既要关注电信法律关系背后的多元价值,又要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研究内容,避免过多论述经济学、管理学、电信管制史、电信技术、传播学等非法学内容。电信法研究进路的起点是发掘出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7.
实名制是一种简单化的责任人追踪办法,其机理是事先将信息空间主体一对一地映射到现实空间,再借用现实空间已经建立起的责任人追踪制度来解决信息空间的责任人追踪问题。然而,信息空间的魅力在于,主体在自我感觉隐身的前提下可以获得自由感,如果要求信息空间主体在行为之前就将身份映射到现实空间,其隐身自由感则荡然无存。所以,让信息主体脱掉隐身衣、“警惕且谨慎”地生存于信息空间的办法,在解决信息责任人追踪问题的同时,也从根本上消灭了信息空间的隐身快感。建立信息空间与现实空间之间的主体映射数据库是方便、快捷、低成本地追踪信息空间责任人的有效手段,其既将信息责任人追踪成本降低到可容忍限度内,又不至于过分伤害信息空间的隐身自由感。映射数据库属于国家秘密,非经合法授权不可使用。  相似文献   
8.
网络传播行为按照时间顺序依次可以分解为:数字化、上载、传输、下载、浏览等多个过程。版权的板块式保护适合于分类行为时代,其保护作品新的使用方式的做法是:采取按时间拆分、再把拆分后的子过程归类于版权法中已有的权利范畴,使用已有的权利组合保护新的使用方式。数字时代作品的使用表现为地域、时间和行为的模糊化。面对作品使用方式的复合化和模糊化,板块式版权保护已不具有司法的经济性,应建立版权的集成保护,即不再采取拆分加归类的保护方式,而是为包含数个子过程的使用方式确立一个集成的权利,如网络传播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就业歧视”的法理分析及对策   总被引:34,自引:0,他引:34  
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反响强烈的各种"就业歧视"现象进行了法理学分析,提出了立法建议.面对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欠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本文主张通过立法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国家干预,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给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的机会.同时本文也注意到反"就业歧视"并不能增加就业岗位,立法的价值更多体现在对人的平等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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