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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学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7(1):14-21
详定编敕所是宋代"以删立法令"为主的一个机构,设立于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历经了从详定编敕所到详定敕令所的演变.它由提举、同提举、详定官、删定官和一定数量的胥吏组成.通过对"宣敕"的删、润、编,进行编敕,并在立法建设上取得了重大成绩,在宋代立法链条上是散敕上升为一般法律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终端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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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律敕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孔学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1(3):47-54
《宋史·刑法志》说“律恒存乎敕之外” ,引起后人对律敕关系的争论。本文通过唐宋之际法律形式演变的考察 ,认为神宗“更目”后 ,敕均为“刑名敕” ,兼唐代之律 ,可以单独据以断罪。不再求助于律文 ,律也就存在于敕之外。法律系统从唐代的律、令、格、式系统逐渐演变成神宗更目后的律、敕、令、格、式系统。《宋刑统》在修改中行之两宋。律敕关系随着编敕的不同发展阶段而变化 ,神宗更目后 ,敕具有优先适用权 ,律与敕的关系是新法与旧律的关系 ,新法主要补旧律之不足 ,新法周旧律之未备 ,新法对旧律进行修订乃至部分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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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引宋代法律条文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孔学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3(2):57-65
《名公书判清明集》大约有 1/5的判词引用了宋代法律条文 ,显示了当时法官对律条的重视。按当时法律形式如 :律、敕、令、格、指挥、看详 ,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有关律条进行归类和比较 ,可以看出各种法律形式的运用大致遵循了“政和名例敕”的规定 ,但在实际的判案中 ,法律虽然是判案者的重要准绳 ,然而并非是惟一的依据 ,法官们还依礼、人情、封建名教、例等作为断案的根据。从书中判词内容 ,可以得出南宋时仍然是律敕并用的结论。书中所引的一些法律条文亦具有补宋代法条之缺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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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全国性综合编敕纂修考 总被引:5,自引:3,他引:2
宋代全国性综合编敕计有《建隆编敕》至《重修淳敕令格式》19部,加上内容重复的三部条法事类,宋代实际行用过的编敕则有22部,这些编敕至迟在宋仁宗天圣编敕时已在编敕所进行,并形成一套制度,体例上从依照《刑统》的体例编修到按敕、令、格、式的分类编修。南宋孝宗时出现“条法事类”。附加项目的增多也表明了其体例的变化,其取材基本上是一定时期的“宣敕”,前一编敕可行用者,徽宗时的御笔、手诏,南宋时的指挥亦成了编敕取材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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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学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1)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著述时间考孔学《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要录》)为南宋著名史学家李心传所著,完整地记述了南宋高宗一朝的历史,其网罗之丰富,考证之精审,为当时诸家所撰高宗史之冠,是研究宋史特别是高宗朝史所必备之书。《要录》成书后,据《永乐大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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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书籍文章出版和传播禁令述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孔学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5(6):190-194
宋代由于印刷术的进步和朝廷的“右文轻武”政策,出版业出现繁荣。宋朝对书籍和文章的出版和传播的禁令,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范围扩大,表现在:禁天文、占验、谶纬之书,禁事涉国家边防机密之书,禁妖教之书,禁对立党派的书籍,禁私史,禁科举程文及参考资料,禁私自改编雕印法律之书等等。同时,禁止出版被称作“新闻”的小报,并还初步建立了一套书籍审查制度。而禁令又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经济因素作用增强;禁书的标准随着政治气候的变化而变化;权臣专权时,禁令加严;而党争的禁书大多意气用事。小报的出现及被禁更具时代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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