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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若军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25(4):21-26
随着人权思想的发展,公民的性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性已脱离婚姻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受此影响,传统婚姻制度承担的性爱功能开始弱化,配偶同居权在法律上的意义已变得十分模糊。目前法律对夫妻间因性冲突引发的纠纷尚无明确的处理规则。配偶同居权与性自主权冲突的本质是法律价值上的冲突,解决冲突不仅需要进行价值衡量,以确定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优先性,而且应当遵循以下处理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建权利位阶原则和个案利益衡量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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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若军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4,(6):5-12
依行政程序处理瑕疵结婚登记,应当严格遵循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充分考虑裁判对实体结果的影响,除法定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外,其他存在瑕疵的结婚登记,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做出宣告,并责令婚姻登记机关对存在的瑕疵予以补正,继续维持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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