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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全红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70-73
春秋时期,政治经济发生变化,战乱频仍,一些贵族为争夺更多的权力和利益,导致狱讼案件发生。各级司法官依照礼审理和裁决狱讼案件,使因狱讼而被破坏的礼治秩序得以回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礼”在春秋时期仍占据统治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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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法的产生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晋、郑两国为例论述了法产生的原因。春秋时期,“铸刑书”事件标志着法的产生。战争迫使两国迅速集中全国人力物力,这只有在制定并公布法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郑国,没有家族能够与国家对抗,而晋国内各主要家族势均力敌需要凌驾于其上的规则以维持秩序。与此同时,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各阶层的齐平化。由于内外因的存在,法的产生具有必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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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回顾了晚清时期中国引进西方公司制度的历程。一些资料表明,作为一种有效筹集资本,极大的促进西方近代生产力发展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在引入中国后即被“扭曲”。在近代中国各种条件的“滋润”下,一些企业中贪污腐化严重,阻碍了对于清政府命运至关重要的中国近代工业化进程。因而,本文呼吁大力开展西方公司制度的中国“语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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