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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智慧社会中的特殊主体,"数字弱势群体"因个人能力差异、社会结构变革及政策法律滞后而产生,并依据不同外延分为绝对(显性)"数字弱势群体"和相对(隐形)"数字弱势群体"两种类型."数字弱势群体"之"弱势"集中表现为其信息权益侵害,该信息权益包括信息平等、信息自由、信息安全和特殊保护四方面,且伴随智能技术广泛运用呈现出不同权益失衡样态."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失衡除智能技术本身原因外,还和新科技带来的"技术索权"和"技术赋权"冲突、智慧社会引发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变革直接相关.解决此难题,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化回应,而不应仅局限于完善信息设施、提升信息服务和加强信息监管.具体到法律保障机制建构上,理念方面,我们要结合智慧社会技术治理的特点与要求,完善法律治理实践;操作方面,我们要基于设权保护模式,从一般性规范和专门性规范入手完善权益保障的权利义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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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保振 《求是学刊》2023,(1):129-139
数字经济时代,不同公民之间面临的信息公平失衡不仅源于主体的技术获取和运用能力不足,而且和社会信息分化、算法参差赋权以及信息监管缺位直接相关,需要我们在技术性保障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性法律保障。在此法律保障中“,数字人权”可构成重要的理论基础依据“。数字人权”以数字人格与利益为依托,反映“数字弱势群体”对信息公平的诉求,并针对当下法律保障之不足,提供可操作的问题化解逻辑。具体实施中“,数字人权”一方面确立了公民信息公平权益保障的“设权保护模式”;另一方面借助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和现实权利样态,建构和完善保障该权益实现的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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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治中国的核心要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抓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主要在国家(政党)、政府、社会三个层面展开。其中,如何透过诸多修饰词,正确解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意义,是摆在法学研究者面前的重要任务。在此过程中,法治国家主要是解决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问题;法治政府主要是解决政府与市场、社会组织行为的法治化问题;而法治社会主要是在法律对社会组织与公民、政府之间的权力进行明确划分的情况下,实现社会管理体制现代化的问题。法治国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而法治社会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真正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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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法治与改革共同推进的大背景下,共产党的执政策略更加注重法治方式。法治体系的建设,就是从静态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转向动态法治治理体系的建构。作为法治精神的展现和延伸,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意识形态的指引下,在一党执政的治理体制中,国家、政府、社会共同推进的一种不同于西方模式的法治建设进程。其内容不仅表现为从立法到守法的系统工程,而且更加注重法治理论的培养、法律方法的实施、以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看,法治体系的概念正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完善共产党执政方式、实现依法执政目标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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