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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两周年以后,考量我国“两方代表”组成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合时而有意义。现行“两方代表”组成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虽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它却存在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独立性与公正性、难以成为真正的组织体、由企业承担其活动经费而又没有不承担的不利后果等制度性缺陷,而且实施效果越来越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应当考虑废除。  相似文献   
2.
尹明生 《中国劳动》2015,(3X):60-62
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主要是在刚性解雇保护制度背景下,使用人单位能够较简便、快捷解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充分促进就业。为更好地实现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相关具体制度应当改善。比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限时,劳动者应当有权选择确定超期无效或反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低限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对"录用条件"应当作出广义理解的相关规定,相关法条应当修改为"经试用期考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不支付违约金等。  相似文献   
3.
劳动争议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三周年、《人民调解法》实施近一年之际,专门研究我国劳动争议的人民调解制度合时而有意义。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制度运转良好。劳动争议属于民间纠纷,法律上确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制度是必要的。构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制度时应当对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同时并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应当充分体现群众自治性特征,人民调解组织与其他各种调解组织之间受理劳动争议不宜设置外部管辖划分,不同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争议原则上应有所区分、同时认可当事人的协商选择权。相关立法应当合理解决《人民调解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法律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4.
劳动合同的本质属性问题是一个有着重大意义的理论问题,若干年来劳动法理论界都把劳动合同的属性定位于“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实际上劳动合同的本质属性在理论上还可以进一步深化定位为“就是身份合同”,同时这种身份合同具有特殊性.劳动合同的本质属性及其特殊性能够内生出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五大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五大原则与统一《合同法》的五大原则没有实质性区别,但是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应当强调注意保护劳动者权益。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施行在即,城市燃气销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着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岗位超“三性”、同工不同酬、派遣协议隐含合同陷阱等法律风险,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尽快采取措施,通过改用直接用工或“用好劳务派遣”等方式切实防控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6.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施行效果很不理想。它并非真正具有汇总规模经济、降低用工单位管理成本、帮助用工单位提高效率等功能。它使得劳动用工责任机制落空,深层次社会危害严重,我国劳务派遣繁荣的真实动因缺乏正当性。我国具备替代劳务派遣制度的现存制度资源。废除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对国企效益影响有限。如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施行效果仍不理想,可试点停用劳务派遣,试点成功即可废除我国劳务派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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