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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体系系统性的标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存在效力等级不合理、事项内容缺失、法律规范不衔接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运用法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的理论,结合现实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属性,提出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要兼顾宏观和微观,要将制度的完善归于相应原则中。坚持宪法原则——真正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完善矿业权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维护生产安全和保护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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