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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悖论是数学、逻辑学、语言学、思维科学等许多领域共同研究的课题。如果不适当地认识和处理它们 ,语言或思维本身就会陷入混论和困境。由于悖论产生机制的复杂性和存在形式的多样性 ,所以 ,关于悖论的本质 ,学术界存在着形形色色的认识。笔者认为根据悖论产生机制的复杂性 ,不同的悖论应该有不同的性质 ,把所有的悖论都归结为一种性质的矛盾 ,就容易犯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悖论产生的内在机制 ,通过发现悖论产生的症结 ,对症下药地来消解它 ,推动理论和思维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文章认为法律的确定性问题源于法律与其产生并由其调整的社会内在的张力,根源于这样一个从社会现象中抽象出法律概念、构建法律体系与用抽象的法律调整复杂的社会事实这一对立统一的过程,从本质上说,法律思维是一个辩证思维的过程.单方面地肯定或否定法律的确定性都是形而上学的观点,法律应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辩证统一.  相似文献   
3.
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本文指出了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4.
正确把握逻辑的研究对象、方法、范围、类型等相关问题的还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对逻辑本质认识的澄清。一般认为逻辑是关于思维形式有效性的理论体系,它不关心思维内容问题。这一观点预设在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分,事实上这是对逻辑的严重误解。人类知识信念具有整体性,逻辑属于信念承诺集合的一部分,并且是其最不愿意放弃的那部分。  相似文献   
5.
不相容选言命题是对客观事物间不相容选择关系的反映,同反映客观事物间相容选择关系的选言命题应该是并列关系,而不是种属关系.断定一命题形式是不是独立命题形式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这一命题形式反映的是不是客观事物间最基本的关系;这一命题形式是否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于不同的逻辑体系,命题的独立性具有相对性,普通逻辑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断定一命题形式是否具有独立性的一个标准是是否有典型的语言形式与其对应.  相似文献   
6.
法律修辞与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传新 《求是学刊》2012,39(3):84-90
论者通常把修辞与逻辑对立起来,很少论及二者如何统一于论证过程,而在法律领域尤其需要这种统一.法律的学科特点在于其推理前提的开放性和结论的封闭性,因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需要通过修辞将开放的前提集合论证为可接受的封闭性前提集合,也需要通过逻辑根据封闭的前提得出必然的结论.文章通过对法律推理过程及其特点的分析,论证了法律修辞与逻辑的统一性,即逻辑是修辞,是最具说服力的一种修辞;修辞也是逻辑,是在无法直接进行演绎推理时所备选的逻辑.其目的都在于提高法律推理结论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7.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文化方针,一方面注意吸收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另一方面又坚持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精华,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为世界文化作出独特的贡献。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法律逻辑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一些逻辑学家基于逻辑的应用,开始对法律逻辑予以研究,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应用形式逻辑的原理、原则来解说司法实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一些法学家在法学研究由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背景下,开始关注法律逻辑,主要是对形式法律逻辑,尤其是司法三段论的批判与反思,强调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方面.但是,由于理解过于宽泛,法律逻辑同一般方法论、修辞学等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对于人们一般所理解的研究思维形式结构的逻辑被消解了.本世纪以来,法律逻辑走向多元,非形式逻辑成为研究重点.总的来说,我国法律逻辑研究依然处于较落后状态,诸多争论本质上是建立在误解的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9.
在传统法律思想中,法律的确定性被视为法治的基础,但这一基础正受到不同法学理论的的质疑。当今法学理论针对该问题可以分为两个阵营,一派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却没有认识到法律不确定性的真正本质;一派否定法律不确定性的存在,却无法从根本上解答对法律确定性的质疑。笔者认为法律的不确定性源于法律与产生法律并由法律调整的社会之间的内在张力,根源于这样一个从社会现象中抽象出法律概念、构建法律体系与用抽象的法律调整复杂、具体的社会事实这一对立统一的过程。从本质上说,法律思维是一个辩证思维的过程。单方面地肯定或否定法律的确定性都是形而上学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法律中的逻辑分析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与逻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第一,法庭论辩是逻辑学产生的重要源泉;第二,逻辑是法律体系赖以建立、发展的重要基础.逻辑对于法律的意义包括:第一,逻辑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基本的知识表达形式;第二,逻辑所提供的严格的推理、论证规范为法律共同体内的法律论辩提供了理性交往的平台;第三,逻辑为法律思维的正确性提供了形式的评价标准.长期以来对逻辑的批判实际上建立在对逻辑误解的基础之上.法律中的逻辑分析方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律逻辑分析方法是一种实证分析方法;第二,法律逻辑分析方法是一种思维形式分析方法;第三,法律逻辑分析方法是不完备的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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