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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微观与宏观——以《侵权责任法》为样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法律的"绿化"需求,但并非完美,除了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外,还存在着未区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规定过于粗放以及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因应环境议题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环境侵害救济法>,全面规定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社会化救济、行政救济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尤为亟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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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纯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4):65-69
《侵权责任法》回应了环境时代法律的“绿化”需求,依据体系解释,该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亦能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由于环境侵权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本身是对原告利益的重大倾斜,仅涉及损失分担,并非对加害人的否定性评价,因而,为达到利益平衡,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将违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过错的判断依据,且加害人需对其达标排放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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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制作为政府公权力的介入社会治理的方式之一,以保护人民安全健康、保护环境和防止事故为目的,对存在公共风险的行为进行制约.我国野生动物立法虽确立了动物规范利用原则,但当前政府实行的行政管制措施加大了野生动物利用难度,"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再次成为争论焦点.交易作为利用的前置环节,在交易环节采取的合理行政管制措施将有效地规范野生动物利用与公共卫生安全.通过分析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交易行政管制现状,发现我国的行政管制存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狭窄且封闭、部分行政管制措施不合理、行政管制措施缺乏卫生与安全意识等问题,结合国内外陆生野生动物交易行政管制实践提出扩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丰富管制方式、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交易风险与卫生管制措施等完善路径,以期完善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交易行政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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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纯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1(1)
当下我国环境纠纷数量不断增长,但进入司法程序的环境案件数量却微不足道,在此背景下不断涌现的专门环境审判组织,表面看在法源依据、受案范围、管辖问题、程序规则等方面面临一系列困境,根源则在于其缺乏作为制度根基的专门审判程序的支撑,而专门审判程序的构建,又需要有专门审判组织作为其组织载体.因而,环境审判专门化困境的克服,实质上需要对环境诉讼的内在困境和外在表象进行省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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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纯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4):140-145
环境毒物侵权诉讼是我国近年来最大宗的环境诉讼类型之一,也是最能全面反映环境污染致害过程的典型样本.在侵权法研究重心由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的背景下,通过对环境毒物致害的科学机理和法律关系的考察,能够有效检视现行环境侵权构成规范之于实践的适应性,进而发现现行环境侵权构成规范的正当性基础,从而为解释论的转向提供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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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转变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离不开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教育,中国环境教育立法问题是法学领域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发达国家在环境教育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供我们借鉴,环境教育立法目前已具备充足的理论依据.应确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环境教育模式.着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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