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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公诉制度是许多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予以规定。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诸多严重侵害民事公益的问题,并且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所以,在我国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十分必要。我国的民事公诉制度应由检察机关以公诉人身份提起,其起诉范围主要为几类特定的涉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相似文献   
2.
网络背景下的群体性反腐事件有其独特的运作规律和特点,具有权利正当性和诉求合理性的特质.它对刑事法律的影响效果体现为如下冲突:个案正义的追求与司法公正的追求、网络反腐的社会效果与刑法权威性、干扰司法独立和外部监督功效、程序正当性与网络反腐事件道德追求.这些法律效果上的研究,有助于客观理性的理解网络群体反腐事件的优势和弊端,为刑事司法网络反腐工作的深入展开提供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3.
中国西部地区在诉讼文化的转型中出现了传统诉讼观念和现代诉讼制度的冲突。为实现诉讼观念和诉讼制度和谐发展,有效解决各种纠纷,在对诉讼文化进行对比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研究诉讼文化地域特殊性的原因及其表现。分析表明:由于历史、经济和地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诉讼文化的地域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民事纠纷、诉讼观念、诉讼制度和民族法制等方面。  相似文献   
4.
迷情抚仙湖     
一个人坐在湖边一整天,使劲想,感受着水的样子。什么波涛汹涌,激情彭湃,变幻莫测、平静、温柔、纯洁、美丽的……,从未如此认真,浪,一个接一个,心情随浪花起伏,碰到石头就成碎片,几个小时,一上午,然后是一天,直到漆黑一片。  相似文献   
5.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性质,应当包括在刑法保护对象内。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盗窃案件大量发生,刑事法律应当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6.
社会管理创新注重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结构性地化解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和谐。刑事法律在法治社会的纠纷化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与社会管理创新融为一体,互为命题。对刑法理念、刑罚观、秩序正义、罪刑法定原则、社会治理理念的理性诠释,有助于发挥刑事法律的"维稳"功能。刑事法律主要通过刑法理念的指引功能、刑事实体法的行为规范功能、刑事程序法的纠纷解决功能三个途径来达到矫正犯罪人,补偿被害人,修复社会创伤的目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能集中体现上述社会效果,实现恢复性司法正义。在此基础上,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扩充。  相似文献   
7.
网络恶意传播不雅电子信息行为是在互联网中通过上传、下载、链接等方式恶意传播公民私密信息的行为,该行为以内容不雅的视频、照片、文字、声音、图像等为对象,在动机、方式、过程、内容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结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可以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8.
网络技术发展促成了网络代际更迭。在大数据为核心的Internet 3.0阶段,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变化,网络的刑法属性由传统的犯罪对象、工具演变为网络犯罪的场域空间和存在方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随之演化,在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的同时,出现了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在对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危害性评价等价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类型、线上线下危害性评价背离的网络犯罪类型、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后者尤以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给刑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新的风险时代的到来。刑法对以网络为工具和对象的犯罪进行了有效立法应对,但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规制不力,对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应对不力,对以" 网络为存在本质"的犯罪尚未作出实质回应。刑法缺乏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机制,一是对大数据系统安全、算法安全和数据与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应对不足,二是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瑕疵带来的刑事风险缺乏应对。同时,在立法规制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予以了必要重视,但失衡于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尤其对网络公共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未予以必要重视。刑法应当进行立法调整,建立风险刑法理念,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刑事预防,明确对网络公共安全法益的立法保护,其内涵为包括网络空间的数据和以信息为内容的网络秩序的安宁性;建立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体系,并增设新罪名对新型网络犯罪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人工智能在网络犯罪中的工具属性和非主体性,确立对利用可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过错责任、对自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监督过失责任;通过选择适当的路径和立法技术实现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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