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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治建构主义意在为理性多元论提供具备公共性的规范性回应。来自政治现实主义的批评认为,其“康德式”属性蕴含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使该证成试图通过程序性建构为现实政治实践提供抽象而普遍的道德蓝图,并把规范性理解为现实政治实践对某种道德蓝图的“符合”。但这一批评误解了政治建构主义,政治建构主义并没有把被建构而成的规范性视为纯粹理智演绎的结果,而是始终把规范性安置在现代社会的历史基底上。这种安置暗中援引的“伽达默尔式”诠释学方案能不断挖掘和凸显建构背后的历史性,使正义原则成为一种负载着历史性的动态道德规范。由此,合法性并非囿于符合论,而取决于历史性视域下原则与现实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2.
罗尔斯将实践理性结构性地区分为实践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合情理性。这一诠释不但为当代政治哲学提供了推理依据,也为传统契约论引入新的诠释路径。该诠释认为,霍布斯所构造的利益契约能够成立的根本原因是合理性优先于合情理性的实践推理结构,罗尔斯则通过对霍布斯式实践推理的结构性倒转为两个正义原则重新提供了新的证成依据,但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先行认肯则使其理论陷入循环论证。  相似文献   
3.
罗尔斯在其义务论的道德哲学中区分了两种善理论,即善的强理论(the thick theory of good)和善的弱理论(the thin theory of good)。前者以良序社会中的正当原则为基础,并在正当优先于善的义务论框架中被广泛讨论。后者则以基本善为核心范畴,以此构建其道德哲学的实践推理基础。不过,他对基本善的设定由于游离于其义务论框架之外而未能得到足够关注。然而,《正义论》对基本善的设定却是理论的必然。该理论在《正义论》中有两个应用层次:首先,它是罗尔斯的道德契约论的推理起点;其次,没有基本善的存在,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将难以在道德层面获得足够的稳定性。  相似文献   
4.
“康德式”建构主义是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主流证成方案,具有形式性、普遍性和中立性等特征。这种证成基于人的实践理性拟定实践推理之程序,以此对历史、文化所给定的事实加以统摄。该证成方案始于罗尔斯,在罗尔斯政治哲学及其后学的阐发中发展出程序主义和契约主义两种解读方案。前者基于实践推理的程序本身为所建构的原则辩护,后者则把对原则的建构还原为对有待克服的实践困境的描述。这两种方案虽然在“康德式”建构主义的证成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本质上则是互为彼此的。程序是实践推理的内在要求,契约则是程序的外在表现。  相似文献   
5.
罗尔斯政治哲学蕴含一种诠释学的解读空间,这种解读能将效果历史意识引入其建构主义立场,该空间的大小则取决于反思平衡的彻底程度。如果反思平衡足够彻底,就足以在效果历史构成的视域循环中公平对待各种传统正义观构成的前见。围绕这一基点,罗尔斯在其前后期思想中分别发展出两种反思平衡形态,但这两种形态分别陷入不同困境而暗中引入基础主义和实用主义作为奥援,从而一定程度削弱了其政治哲学本应蕴含的诠释学意蕴。一方面,这表明罗尔斯政治哲学的证成理据并非全然基于反思平衡,另一方面则表明罗尔斯政治哲学在证成问题上仍缺乏足够的历史哲学维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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