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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信托非大陆法系固有的法律制度,我国投资大众甚为陌生,因此,无论是在操作上还是在观念上都有扭曲信托之可能,从而抑制了信托担保机能的充分发挥。文章先从信托内涵和特殊性入手,通过着重分析信托财产特征,得出结论为,信托独立性是信托的根本要素。借助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考察,可以发现财产独立性使得特定财产被排除在一般财产之外,即它只对特定债权承担责任,后果是实际上就达到了担保的效果。为体现信托担保功能的优越性,笔者将以两大法系对比分析为视角,探讨我国信托机制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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