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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步林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0(4):48-52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和司法审判活动首先应当保障契约自由,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审判机关有权依职权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来限制契约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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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步林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3)
信用证是一个在国际货物买卖和服务提供中最常见的结算方式,它很好地避免了延迟付款等支付风险.在信用证领域,VCP500对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它在业务操作、仲裁和审判中被广泛地采用.此外,判例对信用证规范的完善和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徐步林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3):51-54
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立法和司法审判活动对其进行限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对契约自由构成限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可划分为绝对限制和相对限制。对不同类型的限制,各有对应的司法干预方式。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应当合法、合理和必要,应以实现契约自由和公平正义的平衡为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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