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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负责制是以责任制为基础的职责、权力、服务相统一的责任制。实行校长负责制是学校内部领导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校长负责制属于“一长制”的领导体制。“一长制”的领导体制在我国高等学校曾经得到过推行,但更多的是二、三十年的历史纷争。建国初期,我们在学习苏联的口号下,全盘照搬了苏联的模式,推行了校(院)长负责制。一九五六年以后,强调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强调集体领导的作用,明确提出“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一长制容易脱离党委领导,所以是不妥当的”。一九六一年在《高校六十条》中,又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重视和注意了发挥校长的作用。十年内乱期间,高等学校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一九七八年至今,除少数学校试行校长负责制以外,全国绝大多数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按修改后的《高校六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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