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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诚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9):176-186
在数字经济时代,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围绕其具体构建个人信息处理制度.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不仅包括知情同意,还可涵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敏感个人信息一经泄露或非法使用即会产生侵害权利的高度风险,其处理应受到严格限制.应在解释论上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制度,构建知情同意的动态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确立"原则禁止、法定允许"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从而奠定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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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益究竟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抑或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在理论上尚存争议.我国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模式上经历了从一体化保护到逐渐分离,再到《民法典》对二者进行严格区分的制度变迁.这种严格的区分保护在实践中面临个人信息的私密性检验难题、私密信息与敏感信息的关系难题、非私密信息保护力度的降低问题等.在《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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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诚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9):176-186
在数字经济时代,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围绕其具体构建个人信息处理制度.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不仅包括知情同意,还可涵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敏感个人信息一经泄露或非法使用即会产生侵害权利的高度风险,其处理应受到严格限制.应在解释论上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制度,构建知情同意的动态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确立"原则禁止、法定允许"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从而奠定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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