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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规范出发型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本,更多是对于刚性规范的一种有条件的遵循,却可能产生在现实执行工作的障碍,进入规范出发型执法模式的执行困境。为克服这种规范出发型执行的现实缺憾,应在特殊的中国民事执行司法现状基础上建立一套以情理因素为核心,以柔性机制为平台的“情法复合型执行”方式,逐步导入“规范出发型执行”同“情法复合型执行”并重的现代司法潮流中,最终实现司法正义和整个诉讼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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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同志所著《明初重典考》一书,最近已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此书不囿成说,坚持论从史出,通过对大量史料的精心考证,澄清了长期以来在研究明初朱元璋的重典之治问题上的许多不实之论,是一部力求恢复历史真相,在历史研究领域中特别是在中国法制史研究方面具有突破性的著作。朱元璋作为明王朝的开国皇帝,立国伊始,就高度重视封建王朝的法制建设。他亲自主持了《大明律》的制定工作,同时颁行了大量条例和法令。在“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指导下,他“制不宥之刑,权神变之法”,实行了自唐宋以来空前严峻的重典之治。然而,长期以来在对明初法制的探讨方面,学者们大多倾向于朱元璋偏于轻刑或虽用重典而不及于平民的观点。历史的真相究竟如何?作者首先就明律、《大诰》峻令、律诰外诸峻令等逐一进行研究。通过对洪武年间的三个基本法典即吴元年律令、洪武七年律和洪武三十年律诰的制定,沿革和量刑情况的考察,认为前两个法典要比洪武三十年所颁《大明律》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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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条例》是明代中后期最重要的刑事法律。在弘治、嘉靖、万历年间的三次修订过程中,修例朝臣,收集了“简切易晓”、“经久可行”的条例;适当调整了对一些犯罪的刑罚,使所制条例“罪情相当”,还增加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删除了与律有明显矛盾的条例。这样一来,就坚持和贯彻了明代中后期统治集团的“革冗琐难行”、“情法适中”和“立例以辅律”的立法指导原则,制定了一部长久辅律而行的,“法守画一”的,符合“中制”要求的《问刑条例》。《问刑条例》的颁行,对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和明王朝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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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一般都认为是在秦汉以后随着中央集权制的逐步确立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自上而下的监察现象则并不是在秦汉以后才开始出现。杨宽先生在《战国秦汉的监察和视察地方制度》一文①中提出战国时代是我国历史上监察制度创始时期。这一时期已开始在中央和地方设置监察官,御史等已带有监察性质;与此并行的还有视察地方的“巡行”、“行县”制度。而这种“巡行”、“行县”制度是把过去奴隶制时期的“巡狩”制度改革而成的。其中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不失为一个有启示性的论点。此外,以往还有以《周礼》所载之“小宰”视为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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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上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研究较多,针对类型化的犯罪案件比如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却研究较少,经济犯罪随着社会发展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经济犯罪涉及金额大,影响范围广,将经济犯罪被害人过错纳入刑罚裁量考虑的范畴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