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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界定始终存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争论 ,众说纷坛 ,莫衷一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由于立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同时 ,又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 ,因此 ,大多学者理所当然地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这是值得探讨的———关键是要揭示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特征。本文在比较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本质特征的基础上 ,进而探讨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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