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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辩诉易制度与中世纪的刑讯制度在起源、功能以及某些具体的理论主张上极为相似。它表明刑事司法制度设定过高的程序与证明标准可能引发替代性制度,最终导致正式证据与程序制度被架空甚至被直接规避。刑讯逼供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无法实现的结果;而辩诉交易盛行则反映了当代英关对抗性陪审制无法成为普遍程序的现实。简化繁琐的对抗性陪审制是避免辨诉交易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2.
现有研究对于律师讯问在场权的比较法考察缺乏规范层面的具体细致分析,更忽视了该权利运行的实际状况.律师在场权与其他讯问程序中嫌疑人权利保障手段的关系、律师在场权是否可以放弃以及实际实现的程度在各国都有较大的差异.影响律师讯问在场权构建与实现的主要因素包括:司法传统、口供依、赖以及程序环境.深入的比较法考察对于我国制度建构提供了新的理论和技术支持.我国尤需考虑两大问题:当前能否以律师在场权治理刑讯逼供以及确立该制度时模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在宪法性权利话语遮蔽下,美国刑事司法对口供仍有较强依赖。米兰达规则的变迁、辩诉交易制度的盛行都是这种依赖的突出表现。口供依赖主要是口供独特的证据价值、侦查技术局限性与诉讼成本等客观因素,以及侦查机关的利益驱动造成的。美国刑事司法通过两个途径基本实现了口供获取手段的正当化。考察美国口供依赖对我国审讯制度改革目标与路径有一定启示。  相似文献   
4.
警察审讯是刑事司法的决定性阶段。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警察试图查明发生的案件事实,如果可能的话,还要获取口供。一旦嫌疑人招供,案情就"水落石出"了,案件很可能就会以定罪而告终。过去,警察可以将讯问当作一场具有攻击性的权力游戏。在西方国家,随着启蒙运动、自然法观念和宪法对个人权利保护的确立,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措施得到了发展,警察攻击性审讯技术不再被认同了,但该过程尚在演进中。而今,对嫌疑人最重要的保护措施就是反对自证其罪特权。该特权被解释为要求在审讯开始之前,先对嫌疑人进行警告。警告内容包括沉默权以及律师帮助权等,为了落实这些权利,采用了证据排除规则。而如果嫌疑人想要保持沉默或者会见律师,审讯是否需要中止?而且,大量有损于嫌疑人自主决定权和自由意志的审讯方法被视为非法方法。是否可以对嫌疑人保持沉默做不利推论?尽管有这些保障措施,直到今日,警察审讯必须仍被视为一种权力游戏。应当如何进一步发展这些规则,使得审讯成为一种公平的游戏,这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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