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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斯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2):19-21
国际民事交往所体现的三层利益--国际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中,国家利益始终处于中心地位.无论是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理论、冲突法的基本制度,还是国际私法在新形势下的发展趋势,都是以国家的利益为依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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