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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合同法》全盘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至14条以四个条文补充《公约》相关规则,由此加深这一继受过程。本文对此持有疑义。第14条将种类之债特定化与价金风险转移相联系固有所据,但按照德国法给付风险与价金风险的区分,应将特定化与给付风险直接联系起来,我国将来民事立法应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第11条规定寄送买卖中出卖人须将货物托运给独立的承运人才适用《合同法》第145条而发生风险转移,从而排除出卖人因买受人请求而亲自运输的情形。该规则的条文取自于《公约》,但其理论依据却是德国法的取偿之债、赴偿之债和送交之债的区分,而按照德国法通说,出卖人亲自运输也发生风险转移。因此,第14条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在法律继受过程中有重新慎重考虑之必要。  相似文献   
2.
概念法学和自由意志论是19世纪欧陆主流的法律思想,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早期也是概念法学的追随者.从19世纪后半叶起,耶林基于社会目的理论,提出纠正概念法学的目的法学,并从多个理论角度对自由意志论的民法思想作出批判.耶林的理论对后世的利益法学、社会学法学、法学自然主义以及种种反概念主义法学思潮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在此意义上,本文认为耶林的思想转型体现了现代民法社会化思潮的开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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