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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而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对该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制.因此,在互联网领域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方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此外,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理论在互联网领域具有相当的可行性,不仅能够有效契合互联网市场特性,还能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从而显著改善对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效果.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时,需要明确立法模式,准确设立“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标准,适当减轻交易相对人的举证责任,科学设置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购物已日益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然而,部分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迅速、受众群体庞大的特点,以不正当地人工删除差评行为来获取竞争优势。人工删除差评行为对于消费者决策、经营者竞争的显著消极影响,是对该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要动因。人工删除差评行为的出现,从主体认定、行为认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挑战。针对这些挑战,应从多方面衡量人工删除差评行为的正当性、明确责任主体、适当加重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法律规制,以求达到有效规制人工删除差评行为、维护互联网交易平台正常竞争秩序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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