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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对库价、京解与帑银这三大盐课银分配去向的分析,可发现以下四点:在明代财政体制从实物向白银货币转型的制度背景下,开中法的实施形态从在边纳粮、在司支盐演变为在边纳粮、在司支银;伴随在司纳银制的实施,晚明还出现了在部纳银的新规制;户部为了追求白银收入,加强了对盐商的管控,边商、纲纪商人和纲商的身份皆呈现出劳役性的特点;晚明两浙为保障盐课收入而强制商人登记以获取专卖权的纲纪制度,是明清盐法从官专卖向商专卖制转变的更早的标志。   相似文献   
2.
晚清水利户是指登记在同治鱼鳞册上的用来给水利设施纳税的户头。清代水利户可能在康熙至咸丰间已出现,但以水利设施本身作为征税客体的水利户,出现于同治金华地区的鱼鳞册上。晚清水利户多以祖宗、祠堂等来命名,有堰长户、堰子户、水利组织户等的区分,说明该户具有公共性、组织性。晚清水利户登记在册的主要原因,是官府急需恢复太平天国战后社会经济秩序,确定地方水权。其登记原则包括坚持顺庄法,重视宗族作用和税粮归户。这些原则保障了水利户在户内有户、不同户头在不同庄纳税的复杂情况下,在乡村社会切实运作。水利户在乡村社会的具体运作还体现在水权分配上,包括:水权先分配到宗族,再分配至族内;堰水使用顺序和时间呈现出高度组织性;堰水水期和堰福具有可交易性。这说明水利共同体的“地水夫钱”模式在晚清金华地区不仅存在,而且还得到强化。  相似文献   
3.
与前代不同,宋初宰相不理财,但在王安石创置制置三司条例司、领导变法之后,宰相理财制有所恢复,并使宋朝财政制度由三司一元理财体制,转变为宰相领导的制置三司条例司(或司农寺)—提举常平司理财和户部尚书所领的户部—转运司理财的二元理财体制.在宋代中央财政制度变迁中,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创置和罢废是关键,而制置三司务例司置废过程中各个利益集团的博弈更是推动北宋中央财政制度变迁的动力.  相似文献   
4.
盐利乃明代户部财政收入之大宗,但是,成化至正德间,权豪势要不仅“占中卖窝”,而且全面插手支盐、买补、称掣等盐法各环节。对此,户部一方面采取了在司纳银以开卖正盐、称掣余盐并令本商交纳余盐银、派员与边方监督纳银或粮等措施,以应对破坏,同时,通过改变商灶关系,以及商灶交纳盐课的方式、形态和地点,不得已对盐法进行重大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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