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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权利登记制是一种高效用、高成本的制度供应,效用包括直接效用和间接效用,成本也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影响成本的因素包括单位土地面积、流转频率、登记程序以及机关设置等。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立法应注意降低成本、提高效用。  相似文献   
2.
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比较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在各自的体系框架内都很好的实现自由、安全、效益、公平的价值平衡,它们之间的差异也因此不是功能差异,而是由于具体的限制因素造成的路径差异。  相似文献   
3.
李凤章 《学术论坛》2006,(6):122-127
登记是确定公司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文章从事实和规范的关系角度出发,认为公司法人的人格认定必须超越以是否登记为唯一标准的做法,既要对未经登记而事实上存在的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法人资格,又要对虽然登记但事实上违反法律的公司否定其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   
4.
2001年以后,上海新出生人口已经取消了农业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籍;同时由于土地资源紧张,上海已经10余年未分配宅基地;集体资产也已经以农龄股加土地股的方式实施了股份化。在此情况下,宅基地资格权的判定不能单纯以农业户籍为标准,应该首先尊重已有集体产权股份确定的效力,结合户籍、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等进行确定。其资格权的实现条件包括分户、不存在资格权消灭情形等,其实现的方式也不限于简单的一户一宅,而是包括宅基地的共有、货币化折价等多元方式。  相似文献   
5.
物权行为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在契约生效至履行这一段时问内,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如当事人的适格性,意思的真实性,内容的合法性等会发生变化,一个有效的债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一个有效的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相对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却是立法技术的产物。在权衡利弊之后,作者认为。在债权行为无效,而履行时无效因素消失导致物权行为有效的情况下,此时即系缔结了一个新的有效的债权契约并据以履行,这就既坚持了物权行为有因性,合乎生活情理,又确保了物权行为的效力,保障了交易安全,不失为一种更好的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6.
国家所有权的解构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利用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 ,首先对国家的主体性进行了消解 ,然后根据法学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透过法权的和事实的所有权不相一致的分析框架 ,并且通过历史及现实的实证分析 ,揭示出国家所有权的虚幻和在国家所有的名义之下财产利益被转归私人所有的真实性态。文章认为 ,我国的公共物品的生产应该采取各级政府所有即公法人所有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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