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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喜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0-13
同性恋现象的产生有生理原因,有社会原因。同性恋是人类在性别问题上的"异化",是人类生理病态或社会心理病态。同性恋现象不符合以保证人类繁衍方式为核心的伦理规则。所谓同性婚姻,不是"婚姻",是与婚姻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不同概念,它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一种同居关系而已。因此,同性恋者有同居的权利,但是没有以婚姻的名义要求社会像对待异性结婚者一样为他们的同居公证财产和其他事务的权利。社会没有权力强行干涉同性恋,但是绝不能支持同性恋现象,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同性恋现象的发生率,这才是正确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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