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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种种原因,宋代有些县中缺乏县令,而由摄官代行县政。其中有一县中不设置县令处,县丞、主簿、县尉、监当官、馆阁及立朝知名人士兼摄县令;有广南难觅正官处吏人的权摄;有县令被按核,临时选官代行县政;有战争年代军人占据县阙;有从临县选差县佐官权摄。宋代士大夫对摄官多抱否定态度,尤其对吏人权摄。但由于现实的需要,摄官在宋代并未完全废除。  相似文献   
2.
为打破资格法的限制,选拔人才,宋代在人口众多、词讼繁杂、经济任务重、民族冲突多等繁难之县、不治之县、沿边之县实行了知县、县令荐举制。馆职、监司、知州等中央和地方官员充当了知县、县令的举主。从宋初的临时荐举到天圣七年岁荐的确立、经宝元元年的废除和恢复、元丰四年的废罢、元祐元年的恢复,荐举知县、县令制几经变化,最终确立下来。荐举制的实行引起国家选官制度和俸禄制的调整,士人对之议论纷纷,褒贬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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