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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斌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9(5):50-56
从清代和陕甘宁边区两种不同的案件案件调解模式来看,其背后成因是司法环境的改变。当代中国的司法环境为面子社会里的人情往来、差序格局下的私人道德、社会失范后的信仰缺失、权力体系内的司法弱小和乡土中国中的法律真空,这使得法院调解在现阶段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结合对陕西省某市A区法院的实证研究,借鉴棚濑孝雄的过程分析,可以发现法院调解在解决观念型、心理型、"熟人社会"型、矛盾激化型纠纷以及弥补司法能力不足方面,相比于正式审判制度有着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但是法院调解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弊端也有待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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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与低工伤参保率形成了鲜明对比。造成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率低的主要原因有劳动关系不规范、企业违法成本低、尚未形成有效的惩罚机制,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淡漠等。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如劳动关系举证困难、工伤索赔程序复杂、成本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制度不合理等,使得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会遭遇维权困境。因此,应当在法律上针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做出特别规定,实行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为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简化索赔程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预支付制度,完善一至四级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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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要件是目前诉讼法学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性结论,但对于合法性要件的具体内容,目前学界尚存在较大的分歧。从证据概念及证据的本源意义入手,从逻辑理论和实证分析两个视角对证据的合法性要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合法性不能成为证据的一个特征或构成要件,而是法官在某一事实材料已经成为某一案件的证据之后,综合案件内外各种因素进行价值选择和利益衡量,进而决定是否采纳该项证据的一种证据规则。法律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和手段等加以规定,仅仅是为了巩固其真实性、关联性,或为了保护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基于其他价值考量,而对于证据本身,并不能用简单的合法或非法标准加以判断并进而肯定或否定其证据资格。否定证据的合法性要件不仅是理顺证据制度逻辑理论上的需要,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负担加重的背景下提高其举证能力和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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