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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虐童现象的普遍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虐童行为的规制成为必要,但方式应该是通过立法,而非司法。对于实践中以司法方式实现虐童入罪的做法,应当摒弃,并肃清其背后的理念、逻辑。虐童入罪固然必要,但是问题的解决更应该走向刑法之外,通过儿童保护及福利体系的建立,从根本上减少虐童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在单位犯罪归责理论中,个人模式最大程度地契合了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但其理论缺陷也较为明显,即无法适用于大型去中心化的现代企业,可能造成企业责任的严格化。组织模式充分契合了现代化的组织特征,对于激励企业合规也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倡导组织模式不意味着对传统责任理论的摒弃,强调组织体绝对独立性的观点并不值得提倡。更合适的理论方案是,将个人模式与组织模式进行有益调和。如此,一则维持了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不至于突破传统刑法;二则充分结合了现代组织特征,具有更强的合理性;三则有利于激励企业合规,以实现国家规制与企业自治的二元共治。  相似文献   
3.
面对日益严峻的企业犯罪态势,加强刑罚力度是应然选择,但由此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安然事件之后,美国企业犯罪的刑事政策呈现出个人责任与企业本体责任相背而行的趋势:一方面显著加强个人责任,另一方面针对企业的缓起诉大量运用。两元化刑事政策不仅实现了报应和正义,而且克服了刑罚的负外部效应。此外,企业缓起诉的运用推动了企业合规计划(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的建立,实现了犯罪预防由单纯的刑罚惩罚转向刑罚和企业自我管理并行的两元化预防模式。这样的制度是否值得借鉴、如何借鉴是我国刑法学界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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