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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通常是以司法和行政相结合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即所谓"双轨制"。从两种保护形式的比较来看,用行政手段和措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颇具优越性的。在数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得到了长足进步,但尚存不尽人意之处。就如何妥善设计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来说,首先要逐步建立健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要通过各种途径确保行政和司法两种保护方式之间的无缝链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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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成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25-29,54
审判实务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日益严重,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严重侵害了诉讼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应建立法官依职权主动采取的程序机制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损害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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