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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较于既存的三大海运公约,作为最新国际海运立法成果的《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体制做了较大变革.无论是责任期间的扩展与限制,还是归责原则的加重与缓和,都体现了立法者在承运人责任确定问题方面不断权衡、反复平衡的态度.应当看到,权衡之间有得有失,合理改进之处为数不少,但不妥争议之处亦不在少数.  相似文献   
2.
就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学者中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反对法院地法、赞同船旗国法的观点。法院地法固然有其缺陷,但更多的所谓弊端是学者杞人忧天。由于方便旗船的盛行和船旗变更两大问题及其他相关考虑,船旗国法不宜成为船舶优先权的准据法。若不能在法律修改中客观而精细地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维持法院地法规则比改弦更张为船旗国法规则更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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