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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陆法系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是二战后在反省新旧两派学派之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映了当时欧陆、日本社会人生观、世界观和国家观等价值观变化。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国家观向着保护个人自由、利益、权利和建设法治国方向发展,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化,个人自由、权利意识普遍得到提高,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刑法注重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重视法益保护机能,体现谦抑主义原则,朝着贯彻结果无价值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2.
民法的现代化、社会化是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影响民法现代化的因素主要是经济的因素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政治的因素对民法的现代化几乎不起什么作用。民法的社会化趋势并没有使民法背离个人自由主义的基础,民法仍然是私法。民法的现代化、社会化使民法主体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但这种扩大并非是无限的,因为民法的规范性质、人性基础及民法上的人格概念等具有限定性机能,从而决定了权利主体的范围只能在“人”的范围内展开,因此死者、未来人和珍稀动物等均不能视为权利主体。  相似文献   
3.
杨金彪 《社会科学》2008,13(2):122-127
在赃物罪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所得的物或者财产上利益及其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本罪犯罪对象中,有体物是犯罪对象的核心部分,无体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在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上,动产是本罪犯罪对象的核心部分,不动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是,不动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可能会受到不动产本身属性和行为类型特征两个方面因素的制约.除了物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外,财产上利益也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而且,不限于物化的财产上利益,即使没有物化的财产上利益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4.
学术界对穆旦《苍蝇》的解读多出于经典化的欲求而探究其中的"深意",从而与穆旦本人的指认形成微妙的龃龉。文章从互文性角度进行文本分析,接下诗人"戏作"的话头,以期在解读的游戏与文本的声音之间取得某种平衡,并对穆旦一贯严肃的文学史形象提出商榷。  相似文献   
5.
根据共犯处罚的根据论中的修正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以司法工作人员身分作为构成要素的真正身份犯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而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相似文献   
6.
关于赃物罪的罪质,在德国、日本刑法学上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追求权说、违法状态维持说、间接取得说和利益参与说等的对立。近来,日本刑法学理论出现了新动向,即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主张折衷说。折衷说内部又有不同观点对立。从我国刑事立法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罪质应当具有复合的性质,即以违法状态维持说为基础,同时以追求权说、利益参与说等为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够合理限定本罪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7.
现行刑法第306条——判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根据在于,该罪行具有侵害国家司法作用的高度危险。由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该罪行应当从重处罚。引诱行为的实质内容在于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不在于引诱的具体行为方式,即使是诱导式询问的某些特别类型也存在构成刑法第306条罪行的余地。刑法第306条与第307条是特别犯与一般犯的关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藏匿、隐避证人的,属于本罪的毁灭证据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明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证据而使用的,应当属于本罪的伪造证据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各国刑事立法、判例和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有不同立场,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中间说。肯定说完全肯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使本罪处罚范围过于扩大。与此相反,否定说则完全否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使处罚范围过于缩小。中间说则部分肯定部分否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从法益保护思想出发,应当以是否丧失同一性为标准进行判断。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一般地失去同一性,因此丧失赃物性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由于犯罪所得物保持了物的同一性而保有赃物性质。   相似文献   
9.
未遂教唆可罚性理论新动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遂教唆可罚性是一个反映刑法学根本观点对立的问题。现在,德日刑法学都是在共犯处罚根据论上讨论,而且都走向不可罚说结论,德国还出现逐步扩大未遂教唆不可罚领域的新动向。与此相反,我国刑法学却走向可罚说,导致教唆犯处罚范围过于扩大。究其原因在于刑法学没有建立在科学研究方法之上。因此,有必要在共犯处罚根据论上重新思考这个问题。站在修正引起说立场上,可以得出不可罚说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共犯违法的从属性和相对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犯的处罚根据论上的各学说在违法从属性和相对性上表现出不同态度,责任共犯说和违法共犯论坚持质的不同的违法相对性;在因人不同的违法相对性上,引起说内部各学说对"没有正犯的共犯"和"没有共犯的正犯"表现出不同态度。站在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修正引起说基础上,应当在消极意义上理解"没有正犯的共犯",即没有正犯的不法就没有共犯的不法;在"没有共犯的正犯"方面,不应当承认正犯是违法的而共犯是适法的这一另一种意义上的质的不同的违法相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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