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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挑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具有的技术性、专业性、突然性、紧迫性等特点导致了环境应急管理存在较大的困难性,对参与主体提出更高的要求。社会团体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市场和政府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呈现出从传统的政府一元应对机制向政府主导为主、公众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为辅的二元机制完善的趋势。建立由全国性社团与以社区、工作单位等劳动、生活单位为元素的双层并行的团体网络,可以有效缓解政府应急工作的压力。我国应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团体参与的新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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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不仅可以实现资金的充分利用,解决养老保险财务能力的区域差异问题,而且有利于解决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保证劳动力按市场规律合理流动。但我国目前省级统筹步伐比较缓慢,其原因主要与地区发展不平衡、各级政府责任的划分不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不到位、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等有关。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预算管理和基金监管,并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行业统筹同省级统筹的统一,以推进省级统筹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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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其侵权责任编中以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及损失赔偿责任,此二条款在形式上终结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体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局面。但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所具有的显著的特殊性,导致二者分别与《民法典》中的民事权益体系和民事责任体系产生龃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因此与《民法典》体系存在紧张关系,为疏解二者间的龃龉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的规范意义,应对条款中的违法性要件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定理解为在责任构成及责任执行方面对具体“国家规定”的全面引致。我国应在《民法典》生态环境责任条款的基础上,加快专门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创制进程。正在编纂中的环境法典宜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进行具体的、专门性的规定,从而实现对《民法典》中的引致性、倡议性规定的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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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屡被各类违规操作侵蚀,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相关制度的诸多漏洞使得违规单位和个人有机可趁。具体来说,主要有统筹层次过低、投资制度不合理、预算编制不健全以及信息建设落后四大原因。为了根绝违规行为,就必须从这几方面入手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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