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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类历史上存在着不同的证明模式.纵观世界司法证明史,两大法系都从自身历史环境中演变出不同的司法证明模式倾向:大陆法系倾向于自由证明模式,英美法系倾向于法定证明模式.我国素有自由证明的传统,然而这种模式并不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当前有必要在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前提下,将法定证明模式与自由证明模式交错适用,并加强法定证明的因素.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体现了这一司法证明模式的发展趋势,将来应该继续朝这一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2.
关于值班律师之定位,其到底是“法律帮助”的角色,还是“辩护人”的角色,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产生这一争议的根源在于,值班律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契合度并不高,值班律师难以适应复杂严重案件的认罪认罚工作,难以全面获知认罪认罚案件信息,且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功能受限。基于此,正视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脱离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桎梏,是发挥其独特功能的必然路径。未来,我国应当明确值班律师适用范围之普惠性,明确其工作性质之即时性,并明确其职能定位的独特性。  相似文献   
3.
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衔接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明确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衔接,是落实国家监察体制的关键之策。《监察法》规定的互相配合原则和调查侦查趋同化是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衔接的法理基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存在互涉案件,理顺管辖问题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首要前提。公安机关应配合监察机关执行技术调查、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发布通缉令、限制出境等调查措施;同时,在留置场所的设置和被留置人员的看护等方面也应为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扭曲导致了检察官在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存在角色错位问题。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是客观中立的国家法律监督者,在审判程序中却转变为与辩护方积极平等对抗的控诉者。这种角色错位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受到限制,案件事实无法得到全面发现等。解决检察官角色错位问题,首先要以当事人主义作为未来刑事司法改革的宏观模式选择;在此基础上,通过在审前程序中引入司法官和加强律师辩护权利实现检察官角色的转变。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当前,刑事辩护律师面临人员匮乏与案源不足的两难问题,刑事被追诉人面临自我辩护受限与专业能力不足的矛盾问题。这为我国构建备选律师制度提供了现实背景。美国备选律师制度是为了弥补自我辩护的缺陷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备选律师由法官指派,他们不能过分积极地参与诉讼,他们的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规则。我国应当在借鉴美国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其实践中的教训,在适用时间、适用情形、人员选任、职权定位等方面因地制宜,构建适应本国现实需要的刑事备选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6.
7.
林艺芳 《理论界》2014,(9):63-69
我国现行的程序型侦查启动模式存在一系列弊端,包括立案程序的虚置化、初查程序性质不明和侦查机关权力过大。除了这种侦查启动模式之外,域外还存在着另一种随机型的侦查启动模式,这种模式有效地控制了侦查机关的权力,更加适应案件办理实践的需要。我国有必要以域外的随机型模式为借鉴,改革本国的侦查启动模式,即弱化立案程序的功能,承认初查的侦查性质,并建立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外部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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