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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的原告资格转移制度存在诸多漏洞,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尤其承继原告的范围过于狭小,不应仅限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当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时,由承受其权利的主体作承继原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由其清算组或管理人作承继原告;特殊情况下,由其撤销机关、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作承继原告.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和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因为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当其死亡或终止时,该权利并未消失,而是转化为身后权存在;同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能牵连侵害了承继原告的权利,或者由于原始原告的死亡,而使承继原告因其死亡而得到的预期利益受损。正是因为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都享有合法权利,并且都存在该合法权利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法律事实,所以法律规定该项制度以切实保障二者的合法权利,避免出现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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