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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段宇衡 《江汉论坛》2024,(3):139-144
我国传统理论对事后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急需改良。现有通过引入“量的防卫过当”概念来扩展防卫过当成立范围的方案因深度绑定“一连串的行为”论,导致了防卫人罪名与刑罚加重的逆转现象、对防卫过当成立范围的不当限缩及对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溯及评价,不具适用可能性。应将侵害结束后的行为单独认定为“事后的防卫过当”。事后的防卫过当以“事后性”的特征区别于正当防卫与强度的防卫过当,以超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这一限度要件的情形是否契合防卫过当的规范本质为基准划定防卫过当的成立范围,始终坚持有利于防卫人的立场。在不法侵害人先行引起了现实的紧急状态且防卫人为应对该状态而实施了追击的情形中,应将事后进行的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  相似文献   
2.
日本对法人犯罪采“两罚制”,但该制度存在着处罚标准不明确、处罚根据不明晰及预期效果难以达成的问题,故应考虑代替方案。但作为传统立法论的企业组织体责任论与法人行为责任说均存在着缺陷。作为因应,应提倡组织模式并用说。该说在考虑法人作为“被认可为在法律上具有与自然人同样权限与能力的存在”及“组织体之性质”的基础上,承认个人模式与组织模式的各自意义并一并采用。一方面,该说基于对责任主义中主观责任之原则的尊重,将能与法人等同的自然人的意思与行为视为法人的意思与行为,并追究法人的故意、过失责任;另一方面,该说基于企业系统过失责任,赋予企业法人建设相应系统的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3.
围绕如何处理防卫伤及第三人的案件,主流学说间对立激烈,但均未能全面评价案件中存在的“不法侵害人⇌防卫人→第三人”三方关系,难以提供一套可行的解决方案。为此,在解构防卫的对象要件后,原本对防卫结果发生对象的要求可以纳入防卫限度,“对象外的防卫过当”宜得到承认。这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也契合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人需要为过当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规范本质,具备形式与实质根据。在具体审查此类案件时,法院应遵循以下流程:首先,应基于打击错误的理论排除行为人的故意;其次,若认定过失,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其间,应特别注意第三人的身份核查、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第20条第3款的适用可能性以及第三人行使防卫权的限制。至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情形,应根据故意的不同形态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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