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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组织的领导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乡村治理的实际效果。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应对农村领导力不足、村“两委”职责行使不协调等乡村治理难题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坚持遵循国家法律制度,依照法定程序,不能简单以行政命令方式妨碍村民自治。在“一肩挑”下,并不意味着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在职责方面的简单混同,在乡村治理具体事务中也应当明晰界限。针对“一肩挑”之下二者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应当区分违纪和违法,给予相应的惩处,发挥法治保障功能,维护法治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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