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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学界仍未停止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的争论,主要观点分为民事合同论和行政合同论。笔者认为,民事合同论和行政合同论均有合理之处,各自存在不足,需要从新的角度来审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经济法在法律体系占据特殊位置,是与民法、行政法各有交叉的一个独立部门法,政府采购合同恰好符合这一特性,并且,从它的价值取向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而言,政府采购合同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归属于经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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