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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化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是当代行政法治的基本格局。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是行政主体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没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履行的、严格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的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的义务。其主要类型包括积极实现宪法基本原则的义务、促进社会福利的义务、改善社会环境的义务等七项。行政主体积极义务的提出对于更新我国的行政法治观念和行政立法格局、促进服务型政府建立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
农民工要实现观念更新,树立结社思维;对关系到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法律进行完善,把《结社法》的制订纳入到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上来,以法律的形式对结社权作出统一和具体的规定;明确《工会法》的部分条款,将《工会法》的实施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3.
强化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是当代行政法治的基本格局。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是行政主体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没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履行的、严格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的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的义务。其主要类型包括积极实现宪法基本原则的义务、促进社会福利的义务、改善社会环境的义务等七项。行政主体积极义务的提出对于更新我国的行政法治观念和行政立法格局、促进服务型政府建立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4.
信访权的理论本质就是请愿权,信访制度的核心内容则是为了保障公民请愿权,以实现权利救济和参与国事的制度目的。从请愿权保障角度看,我国信访制度存在一定缺陷,须从三个方面重构信访制度:信访观念的更新;法律规定的完善;改革信访机构。  相似文献   
5.
构建老龄法体系,首先要解决价值定位的问题,即将人权和公平确认为我国老龄法体系的首要价值和核心价值.其次,要使我国的老龄法律规范成为一个内容合理、结构优化、和谐一致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在立法工作中坚持老龄政策法律化原则、规范效力提升原则、适应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借鉴域外经验原则.同时,在构建模式的选择上,“有中国特色的混合模式”是符合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现状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具体而言,我国老龄法体系应以老龄基本法、老龄专门法和其他部门法中的涉老规范为主要架构.立法重点在于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专门法,以及完善民法、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中的涉老规范.  相似文献   
6.
请愿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而请愿权在我国缺乏法律的规定,与请愿权相关的制度安排——信访制度也存在很大缺陷。因此,要构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请愿制度应做到三点:一是更新请愿观念;二是完善法律规定,包括将“请愿权”写入宪法和制定请愿法;三是建立专门的请愿受理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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