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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雄涛 《学术界》2008,(1):117-122
滋贺秀三夸大了中国古代司法的不确定性,而黄宗智在纠正滋贺秀三观点的同时也陷入了狭隘的立场.因为司法中的某些准据并不属于律例的范畴,仅仅用"法律"或者"情理"都不能准确地描述他们,毋宁说,是一种关于功利交换的准则.  相似文献   
2.
过去的法律史研究认为,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最基本的特征.事实上并非如此.虽然清代律例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但并没有颠覆律例本身的基本原则.清代名例律在更大程度上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它最主要的精神是罪罚有等和罚当其罪,是利益平衡原则的一种体现.在户、婚、田、债这些国家放任民众自理的领域中,契约原则是最重要的制度性因素,均平乃至其它形式的利益平衡安排比血缘和阶级因素更为重要;而在刑律的贼盗、人命以及斗殴等重案规则之中,虽然儒家文化影响了某些犯罪概念和刑罚原则,但是,相对于报偿理念而言,血缘和阶级也不具有根本性意义.清代律例所体现的最基本的共有原则就是利益平衡,这一制度特征远非泛化的儒家文化所能涵盖.在此意义上,"中国法律儒家化"命题值得重新检讨.  相似文献   
3.
辛亥革命后,纳妾之俗并未由此逆转,妾制由此面对社会与法律的双重困境.民初大理院在处理妾制时,既照顾到了现行律的基本法意,同时又努力摆脱现行律的保守立场,力图杂糅以西式的法理,在细节上加以调和.因此,在新旧时代转换的当口,既没有完全抛弃现行的旧法,又没有一味地适用外来的新法,使当时的法制得以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渐进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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